(2015年06月12日發布)
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和《關于進一步推進期貨經營機構創新發展的意見》有關進一步支持行業自律組織履行職能的要求,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在監管轉型和期貨行業創新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現就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中期協”)與地方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地方協會”)共同建立全國期貨行業自律協作機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一)基本要求。立足于全國和地方雙層治理架構,互補優勢,整合資源,共享成果,著力建設涵蓋全國和地方行業自律組織的互通、互動、全面的業務協作新機制,不斷拓展在自律、服務和傳導方面協作的寬度與深度,加快形成統一高效、職責清晰的期貨行業自律協調體系。
(二)基本原則。堅持獨立、平等、協商、自愿的基本原則,充分發揮中期協和地方協會在引領行業創新、探索新型業態、規范服務標準、搭建公共平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中期協牽頭建立全國期貨行業自律協作機制,積極為地方協會開展自律服務工作提供支持。地方協會納入全國期貨行業自律協調體系。地方協會在接受中期協委托開展自律管理與服務的工作中,應遵守中期協的章程及相關規定。
二、自律協作
(三)加強自律管理協作。加強在制定、完善會員自律管理規則,督促會員執行自律規則,建立完善會員誠信記錄,以及相關業務檢查和懲戒方面的協作。中期協在制訂自律規則的過程中應積極聽取地方協會的意見,指導地方協會規范相關業務的自律管理工作。地方協會制訂的自律規則不應與中期協自律規則相抵觸、相違背。建立健全自律監察協作體系,地方協會參與、配合中期協組織開展的各項聯合執業檢查工作,接受中期協的委托或授權對會員進行專項自律檢查。
(四)支持會員創新發展。加強會員創新支持方面的合作,組織會員開展調查研究,支持會員推出創新業務和產品,引導會員為實體經濟和中小微企業提供風險管理服務。中期協為地方協會推進本地區會員創新活動提供支持,地方協會參與中期協推進行業創新的有關工作,及時總結分析本地區會員創新發展狀況,并提出工作建議。
(五)實施行業人才培養戰略。中期協加強與地方協會合作,充分發揮地方協會的優勢與特長,支持地方協會提升培訓能力和水平,支持地方協會開展期貨從業人員培訓、后備人才培養,加快創新型人才和急需專業人才的培養,努力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中期協支持地方協會與高校開展合作,共同推進專業人才、后備人才培養基地建設,并在培訓課程設計、師資資源推薦等方面給予地方協會支持。
(六)強化期貨從業人員自律管理。在中期協建立的統一規范基礎上,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的期貨從業人員自律管理規范。建立完善期貨從業人員誠信記錄。中期協完善從業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功能,共享期貨從業人員信息。
(七)做好投資者教育和保護工作。落實中期協關于投資者教育與保護工作的總體安排,組織監督會員開展投資者教育、服務與保護工作。加強中期協以及各地區之間的投資者教育、服務與保護工作的協作。合作開展實體企業風險管理培訓和中小投資者風險教育,督促會員落實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八)建立健全期貨糾紛調解機制。中期協與地方協會建立糾紛調解協作機制,依托地方協會開展具體調解工作。中期協支持地方協會開展訴調對接和仲調對接實踐;鼓勵地方協會在建立調解隊伍時優先聘用中期協聘用的期貨糾紛調解人員;為雙方協作開展的糾紛調解工作提供相應支持;為經地方協會推薦、中期協聘用的期貨糾紛調解人員提供免費培訓。
(九)落實推進參與“打非”工作。按照相關要求,協調處理本地區會員和投資者舉報的非法期貨活動信息,及時發布經查實的非法期貨活動風險警示及處罰信息,及時公布并更新中期協發布的“打非”黑名單;配合中期協建立非法期貨活動信息聯動機制和聯系人制度,做好本地區的“打非”宣傳和檢查工作。
(十)加強誠信建設和社會責任建設。推動本地區會員自覺參與誠信創建工作,踐行社會責任,倡導會員持續、深入參與各類公益活動。開展誠信建設的合作與交流,實現誠信信息的共享。加強行業誠信建設的宣傳工作。
三、機制保障
(十一)加強組織保障。由中期協牽頭建立由地方協會參加的聯席會議,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各地方協會自愿加入聯席會,定期選舉聯席會輪值主席。聯席會日常聯絡協調工作由中期協指定相關職能部門承擔。聯席會議定期交流工作情況,及時調查、收集、整理并反映地方協會的動態、意見和建議,協商解決在合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
(十二)加強信息共享。中期協與地方協會共同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實現行業協會、會員單位、從業人員等基本信息和工作動態的共享,提高信息傳導和信息使用的時效性,增強自律管理和服務能力。
(十三)加強交流培訓。中期協牽頭組織舉辦業務交流和研討活動,開展地方協會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地方協會工作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地方協會積極總結本地區會員自律服務工作開展的經驗和特色,積極參與中期協的業務培訓和交流活動。